风险度=根据我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交易所风险度=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注:1、风险度及交易所风险度的计算在盘中取即时价,盘后取结算价;2、我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我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基础上加收若干百分点,因此,风险度≥交易所风险度;3、交易所风险度是否大于100%为判定客户是否透支交易的标准。)
我公司对客户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每交易日结算后,当客户的风险度(根据我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大于等于100%时,我公司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即强行平仓通知),客户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15分钟之前及时追加保证金,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我公司有权在事先不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于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时间或开市后对客户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或者有权撤销客户行权委托、对客户账户采取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开新仓或限制出金、撤销未成交委托指令、调高保证金比例等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直至客户可用资金大于零,客户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日内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行情剧烈变化致使客户交易所风险度(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大于等于100%(客户权益不足以支付按照期货交易所标准计算的保证金),我公司有权在事先未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对客户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或者有权撤销客户行权委托、对客户账户采取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开新仓或限制出金、撤销未成交委托指令、调高保证金比例等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直至客户的交易所风险度(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小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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