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在会员或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会员或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那么透支交易具体都有什么类型?法律性质是什么?有何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如何判断透支交易中的法律责任?本期“法律加油站”就带您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案件事实
甲期货公司(原告)与乙客户(被告)的穿仓纠纷
2013年8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2016年3月2日被告账户的交易结算单显示:被告持仓铁矿石i1605合约135手,账户可用资金为-37,602.72元,应追加保证金37,602.72元。2016年3月2日至同年3月7日期间,原告多次通知被告立即追加保证金或减仓至可用资金为正,否则原告将依据《经纪合同》约定对被告的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2016年3月2日,风险度108.83%,交易所风险度72.55%;2016年3月3日,风险度123.53%,交易所风险度82.35%,2016年3月4日,风险度139.40%,交易所风险度92.94%,2016年3月7日,被告账户的风险度324.33%,交易所风险度235.87%,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送多次通过系统及短信向被告发出强行平仓通知。2016年3月7日09:00,原告对被告持仓的112手合约委托平仓,但未成交。2016年3月7日20:55、21:00,原告分别对被告持仓的94手、41手合约再次委托平仓,后全部成交。平仓后,被告2016年3月8日的交易结算单显示,可用资金为-134,764.22元,平仓盈亏为-317,250元,基础保证金为0元,客户权益为-134,764.22元。
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穿仓损失。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采取的强行平仓措施是否妥当;
(二)原告是否存在允许被告透支交易的情形;(三)穿仓损失应由谁承担。
三、判决结果
(一)原告采取的强行平仓措施符合法定条件;
(二)原告不存在允许被告透支交易的情形;
(三)穿仓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四、案例分析
(一)原告采取的强行平仓措施符合法定条件。
1、被告期货交易账户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形。2016年3月7日,因被告账户的交易所风险度已达235.87%,出现了保证金余额不足的情形。
2、原告就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尽到了通知义务。被告上述期货交易账户的风险发生后,原告多次通过系统或短信向被告发送强行平仓通知书,通知被告应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减仓至可用资金为正,否则原告对被告的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不再另行通知。原告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被告未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被告持仓合约风险发生后,经原告通知,其未按照要求及时采取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措施,客观上造成了其持仓合约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二)原告在执行强行平仓时尽到了勤勉义务。原告在被告期货交易账户发生风险的当日,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在被告没有按照要求处理账户风险的情况下,对被告持仓合约委托平仓,但未成交。未成交的原因系不能归咎于原告的客观原因所致,不能以此否定原告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原告化解风险的主动处置措施合理、时机适当,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从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来看,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权利,不是期货公司的义务。被告无权要求原告在市场行情剧烈波动的情况下选择最有利于被告的时点或时间段为被告进行强行平仓。
(三)原告不存在允许被告进行透支交易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保证金余额不足占用了原告的部分资金,原告积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被告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情况下,原告又在盘中积极采取了强行平仓的措施,但因市场原因未能实现。原告并未怠于履行其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亦未与被告达成保留持仓的书面合意或与被告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而是一直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透支交易。因此,原告不存在允许被告透支交易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
(四)穿仓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期货交易损失的责任应当遵循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首先,被告期货交易账户的穿仓是由于其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造成的,其对穿仓的发生具有过错。其次,原告对于被告期货交易账户的穿仓没有过错。原告在被告期货交易账户发生风险后,已积极采取一系列动态风险控制措施,主动化解风险,仅因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导致盘中强平未能实现,故原告对于被告期货交易账户的穿仓并无过错。最后,被告期货交易账户的穿仓构成了对原告的资金占用。被告不按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行为,在市场极端行情下最终导致了穿仓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占用原告资金的后果。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穿仓损失。
五、思维拓展
近些年,针对透支交易的监管日益趋严,透支交易发生的概率也在逐渐降低,期货公司对透支交易的内控管理也日益完善,但因透支交易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仍有必要提醒期货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要充分认识透支交易的危害性,并认真履行控制风险的相关义务,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笔者通过拜读研究相关专业文献,对透支交易作出如下的分析,请各位读者在从事期货交易时,了解透支交易危害,拒绝透支交易行为,远离透支交易风险。
(一)透支交易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交易所在会员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会员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期货公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二)透支交易的类型本文所讲透支交易是指合意型透支交易,这种透支交易是由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或者期货公司与客户双方的主观故意造成的。透支交易的客观表现形式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初次建仓,没有保证金或缴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比例而建仓的;另一种是已经建仓,现有保证金余额不足而开新仓的。
(三)透支交易产生的原因透支交易产生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客观因素,主要表现为我国当时的市场经济不够发达,期货交易理发的缺位,以及期货交易规则的不严密等;二是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客户从不同的角度认为透支交易可以从中获利。有的期货公司从资金利用角度出发进行透支交易;有的客户抱着侥幸投机心理;也有客户具有恶意透支的故意。
(四)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质对于期货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实质上属于融资行为。因我国实行金融业务专营制度,国家将融资、信贷业务的权限仅仅赋予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进行融资。鉴于期货市场的特殊性,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国家现有的政策法规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机构的自律规章等均严格禁止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融资给会员或者客户。作为会员或者客户额透支交易者往往是超过了自己的资金承受能力,占用他人的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属于过度投机行为。
(五)透支交易的法律风险1、引发诉讼纠纷。透支交易行为一般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后果:盈利和亏损。盈利时,对参与交易的主体均有所获益,一般不会产生纠纷。但亏损时,透支交易造成的穿仓损失的承担,往往是纠纷爆发的导火线,将会加大进行透支交易行为的交易主体的诉讼率。。
2、加大交易风险。透支交易极大地增加了交易风险。透支交易有可能会是期货交易相关主体获得暂时的收益,从长远来看,其承担的风险远远高于收益。以合约型透支交易为例,有的期货公司为了拉拢客户,赚取手续费,不顾客户的利益,诱导客户达成合意并进行下单,从根本上损害了客户的利益。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是投资者无法承受的,人为因素加大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利于期货市场的稳定。
3、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透支交易的存在,将会助长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和市场垄断行为,严重影响到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影响到期货市场正常功能的稳定,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六)透支交易的法律责任1、缔约过失的责任。透支交易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融资行为,但该融资法律关系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对于该无效的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存在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未尽到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如发生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通知及时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另行约定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建仓或开仓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持仓透支交易发生的扩大损失,应当有期货公司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客户对自己的交易负有当然的注意义务,即投资者对其自身的行为必须负责,因此客户对自己持仓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温馨提示:透支交易风险大,法律责任重,且追偿成本高,因此建议广大期货公司与期货投资者,要认清透支交易的违法本质,坚决抵制透支交易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合法合规开展期货交易,文明有序参与期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