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合约标的与可交割券有什么区别?
国债期货合约设计中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名义标准券概念。所谓“名义标准券”(Hypothetical Standardized Bond) 是指票面利率标准化、具有固定期限的假想券。名义标准券设计的最大功能在于,可以扩大可交割国债的范围,增强价格的抗操纵性,减小交割时的逼仓风险。
实物交割模式下,如果期货合约的卖方没有在合约到期前平仓,理论上需要用“名义标准券”去履约。但现实中“名义标准券”并不存在,因而交易所会规定,现实中存在的、 满足一定期限要求的一篮子国债均可进行交割。中金所选择中期国债作为国债期货合约的标的,剩余期限在 4-7 年的国债都可以用于交割,截至 2012 年末该期限的国债存量合计约 1.9 万亿元,在各期限中存量最大、抗操纵性最好,是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品种,被机构投资者广泛用作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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